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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机票改名 更改姓名须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资讯          2017-02-13 阅读: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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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机票改名

    东森新闻报道称,台湾一名男子抢购廉价机票时把拼音名“KUANG TING”错拼成了“KUNG TING”,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名字拼错无法搭机。一般人碰上这事就自认倒霉,放弃了这张机票,但这位男子却不愿放弃这张约合人民币1100元的机票。在自己出发前,他把名字改成了“KUNG TING”,没想到这样的做法引来了台湾网友的一致称赞。(新闻来源:网易河南站)

    

更改姓名须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这部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明确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是允许的,但必须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也有了明确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但是,姓名变更权的行使也有例外:如1958年4月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被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亦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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