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签3千万协议
在生意场上,老王一度是个成功商人的典范。而在情场上,他也春风得意,娶了个小他近10岁的能干媳妇,有个幸福家庭。但老王还不满足,2010年初,他背着娇妻爱女,偷偷包养了一个小三。这个叫雨点的小三,比老王足足小了两轮(24岁)。

不久,雨点怀孕了。老王于是花钱请人来照顾。 2011年7月,雨点为他生下一个私生女老王再次喜得千金,但麻烦也来了。孩子1岁多时,被查出患有癫痫。雨点以此为借口,要求老王给她母女俩一个保障,不然就把老王包养的事公布出来。老王怕媳妇知晓,于是花数百万元,在滇池路西贡码头附近给雨点买了一套别墅。
但雨点并不满足,提出女儿患有癫痫,要求老王支付3000万元抚养费,以保障孩子成长。老王就按雨点的提议,于2012年1月签下了一份天价抚养费协议。那时老王手头也宽裕,当即给了雨点1000万元,剩下的2000万元在协议上写明于2012年4月底前支付。
不过,到了约定的时间,老王的生意却遇到危机,主要原因是受到投资环境影响,放出去的资金收不回来,老王没有能力再支付剩下的2000万元。但雨点却不管这些,不断向老王催要,并威胁说把这事告诉他媳妇。
撕破脸后,去年5月6日,老王又告上法院,请求法官确认他和雨点签订的抚养费协议无效,要求雨点返还1000万元抚养费。
考虑到这个孩子患有癫痫,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应相对高一点。于是,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王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到孩子18岁,一次性支付共计108万元;被告返还老王1000万元,扣除老王应当支付的108万元抚养费后,应当实际返还892万元给老王。(来源:云南网)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外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涉及的抚养费协议,虽约定是以抚养费名义支付,但约定的金额远远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老王单独处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也有违公序良俗,且该协议有可能损害案外人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抚养费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
包养小三的千万元人民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