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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中女子转账男友39万 分手后向法院起诉还款

婚姻资讯          2017-02-16 阅读: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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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中女子转账男友39万

中国青年网讯:45岁的阿丽是南宁一公司的总经理,事业有成,手头积蓄颇丰。2015年,单身许久的阿丽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小16岁的阿明。阿明年轻帅气又会讨人欢心,阿丽觉得自己又重新找回了青春与自信。没多久,两人就进入热恋期,并共同生活在了一起。

陷入热恋中的阿丽对阿明百依百顺,在不到4个月时间里,阿丽先后共给阿明转帐了39万多元。收到钱后,阿明经常给阿丽买些手提包、化妆品等礼物制造“惊喜”,这些都让阿丽十分的开心。就在阿丽对两人的幸福生活报着憧憬的时候,阿明突然提出了分手。

不管阿丽如何挽留,执意要走的阿明还是带着行李去了上海。阿明的绝情让阿丽措不及手,一气之下她将阿明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阿明归还其借款及利息。阿明收到传票到庭应诉,两人又达成和解,阿丽随后撤回起诉。

为和好签下《情况说明》

两人和好不久,阿明又再次离开阿丽去了北京。痴情的阿丽一路追到北京,二人在宾馆里协商感情何去何从时,阿明拿出自己预先写好的一份《情况说明》给阿丽签字。

这份《情况说明》里写着:阿丽向阿明银行帐户转款一部分是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剩余部分则是阿丽自愿无偿赠送给阿明。赠送部分,阿明已将这些款项用于两人的共同花费,阿丽承诺今后不会向他以任何理由要回。为了能和阿明和好,阿丽权衡一下还是在这张《情况说明》上签了字。

从北京回来后,阿明对阿丽态度明显变得冷淡,并没有像阿丽之前想的能够重新回到两人从前甜蜜的生活。发觉阿明对自己情意不在,阿丽最终不得不接受了和阿明分手的事实。但想到自己之前打给阿明的款项,心有不甘的阿丽在咨询律师后聘请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将阿明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阿明归还其借款35万多元及利息。

阿明到庭应诉称,他没有向阿丽借过钱,二人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他也从未向阿丽出具过借条,请求法院驳回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为证。

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举证不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主张其与阿明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其应负证明:两人有借贷合意、阿丽已经交付约定的借款这两个民间借贷合同生效要件的举证责任。阿丽提交的银行转帐单,仅能证明她向阿明转帐39万多元的事实,转帐单上摘要记载的借款,只是阿丽单方的意思表示,其未能举证证明阿丽与阿明两人有借贷的合意,且结合阿明提交的《情况说明》,更充分说明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

综上,法院认为阿丽对于其借款给阿明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举证不能,其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为事实,主张由阿明返回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

盲目的爱情结局往往让人伤情又伤钱。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虽然在给付当时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合意认定这笔钱财的性质,但在法律的角度讲,这样的给付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

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因为这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但是,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销情形,抵消部分自然不必偿还。

以上就是”热恋中女子转账男友39万 分手后向法院起诉还款“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恋爱关系中的一切借贷、赠与行为往往都包含很大的争议,万一真的产生诉讼也很少有证据,所以,虽然爱情很美好,但涉及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时,双方还是说清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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