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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未登记 分手后男方要求退彩礼获法院支持

婚姻资讯          2017-02-21 阅读: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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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未登记

东方网讯: 李某于2015年11月经人介绍与梁某相识。2016年2月中旬,两人按开平本地习俗摆酒席举行婚礼。婚礼之后不久,梁某就回新会工作,并以各种理由一直不回开平居住,李某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梁某则以各种理由拖延。2016年3月28日,两人分手。

,从相识到摆宴席,李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了包括铂金定婚戒指、摩托车、手机、衣服、现金在内价值共53463元的财物,摆宴席当天,李某及其亲属交给梁某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铂金耳环1对、金戒指3个。分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返还上述全部财物,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彩礼返还需满足哪些条件

彩礼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中国一种传统的婚礼程序习俗。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的金额近年来也是水涨船高,但很多婚姻却并不是一帆风顺,离婚、分手带来的彩礼纠纷越来越多,彩礼返还成为人们迫切想要了解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返还应满足以下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夫妻未离婚却要求返还彩礼的,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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