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进城务工十年音信全无
原告与被告于197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儿李某(38岁),现已成家独立生活。两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两人于1992年12月分居生活后,原告在呼玛县呼玛镇居住至今。被告于2001年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十几年来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经法院查明,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离家出走,不尽丈夫应尽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当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着重解释第一种方式。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使。
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法院一般都准予离婚;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综上所述,以上即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的如何离婚”,只是在财产分配方面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所有当遇到这类法律问题时,建议与专业律师沟通,以便选择对您有利的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切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