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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婚女扮男装离家 如何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婚姻资讯          2017-03-10 阅读: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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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婚女扮男装离家

昨日上午9时许,交警未央大队的交警在未央路排查摩时,发现一摩的司机身份可疑,“穿男装,但又像是女的。”交警说,后经核实,该摩的司机是女士,一直扮着男装。虽然性别辨别清楚了,可交警在网上一直查不到该女子身份信息。无奈之下,交警将该女子移交给公安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女子不肯说自己是哪里人,民警不断做工作,她才说自己姓岳,是商洛商州区板桥镇人,39岁。19年前,家人给她订了一门婚事,她不愿意,就离家出走,在商洛待了三四年后,来到西安,先打零工,而后跑起摩的,至今还单身。随后,民警和商洛商州区警方进行了联系,又和其所在村子的村主任以及家人通了话,确定就是那儿的人。她失踪后,家人也报了警,多方寻找,因一直没有消息,所以户籍信息已被注销。

昨晚7时许,岳某的侄儿连夜开车从商洛出发,来西安接她。而当记者问到,“这么多年,你想回家吗?”她犹豫了一会儿,说:“离家这么多年,后来不想回家了,但今天民警帮忙联系上家人,我又想回家了,可还是担心家人逼婚,女扮男装就是担心被认出来。”

当民警告知她,其父亲已去世,老母亲日夜盼着她回家,她低下头抹起眼泪。昨晚9时30分,岳某和侄儿一起坐车返回老家。(新闻来源:之间网)

如何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

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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