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童疑遭老师公公性侵
中国网讯:近日,湖南衡阳市祁东县4岁女孩小婷(化名)疑似遭遇性侵。小婷的父亲邹先生称,3月2日,小婷上学前还是正常的,下午放学回来后,小婷多次拉稀。晚上给女儿洗澡时,小婷表示屁股痛,邹先生以为是他弄疼了女儿,并未在意。3月2日下午,他遇到了在贝贝乐幼儿园卖面包的店主,店主告诉他小婷拿了100块钱到店里买面包,并把100块钱退给了他。
3月3日早上,邹先生问小婷100块钱是从哪里来的?小婷说是学校里面的一个爷爷给的。邹先生和父亲就带着小婷到学校了解情况。小婷指认了幼儿园一名老师的公公,还带爷爷到了幼儿园楼上的一个房间,称在该房间里上述幼儿园老师的公公脱了她的裤子,并用下体触摸她身体的多个部位。
3月4日,小婷的姑姑邹女士带小婷到祁东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小婷的阴部红肿、有撕裂痕迹,尿里有血。医院检查结论为,外阴有充血,处女膜完整,会阴体有轻微擦伤,大阴唇内侧、处女膜外侧近8点处有裂伤长约3mm。
目前,邹先生已经报警,并将女儿当天穿的裤子和衣服交到公安局,“他对我女儿做出这种事,必须严惩。”
性侵幼儿的法律责任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有的甚至缺乏有效监护,容易受到性侵害。特别是受到中国传统风俗文化影响,很多家庭对儿童的性保护教育缺失,导致儿童遭受性侵害后也没有告诉父母和报警的意识。
儿童性侵害是当一个儿童被一个成年人以性的目的利用。在我国,对于儿童遭受性侵犯并没有单独的罪名规定,在刑法中,只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与其有一定关联。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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