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分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恋爱,2008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生育一女。婚后,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主要是被告个性强,遇事没有商量余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2012年下半年,被告就外出未归。双方互不往来,分居分食至今。2013年下半年,被告回家将女儿带走。因此,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由于原告长期未在家,被告迫于无奈,将女儿带回娘家照看。虽然原、被告感情存在问题,但是可以修复的。考虑到女儿还小,请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建立了夫妻感情。2013年,双方曾为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后被告进城务工至今,并将女儿带回其父母家生活。2014年4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主张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对其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分居多久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进行判决。感情破裂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2013年,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进城务工至2014年4月8日,双方一直分居,但是只有一年半时间,不符合感情破裂第四条的情形。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结合本案例,提醒大家:如果生活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