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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寄回11万 漂泊14年村里人以为已不在

婚姻资讯          2017-04-01 阅读: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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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寄回11万

中国青年网讯:近日,广州尚丙辉关爱外来人员工作室来了一位特别的流浪者——除了蓬头垢面的身影,他行囊中还有一摞叠放整齐的汇款单。从2003年起,过去14年间,他给湖北老家的母亲先后汇去了11万多元,这些几乎是他零散打工全部的收入。这位流浪者名字叫武爱东,今年37岁,来自湖北孝昌县卫店镇武河村。

从1997年来广州打工开始,除了中间两次回家,武爱东就一直“漂”在广州。他先后做过泥水工、洗染厂工作,也一直在黄埔、增城新塘、天河一带活动。11余万元汇款从何而来呢?武爱东告诉记者,“工资不多,都是存下来的,每月只拿出50元或100元作为零用钱。”除了这11余万元,武爱东还表示,1997年到2003年,自己也坚持寄钱回家,有5多万元。“做泥水工一天23元,都存下来寄回了家。”

志愿者说:“我们马上瞒着他去帮他联系家人,问了当地派出所、镇政府,终于找到了武爱东所在村的村支书。村支书一听到这个名字,就发出一声惊讶声,他觉得有点不可思议,村里人都以为他不在了。”志愿者陈勤英告诉记者。随后,志愿者联系上了武爱东的弟弟武亮东,“他弟弟说与哥哥最后一次电话是2014年年初,那次之后,便再无音讯。”在家人的劝说下,武爱东同意随同亲属返回湖北看望母亲。

宣告失踪如何申请

儿子在外漂泊14年,几乎毫无音讯,想必这位母亲一定饱受思念之苦。

普通公民长期见不到或者联系不到,相信一定会有很多麻烦事产生。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设立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其次,还要满足一定的事实及时间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最后,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以上就是“宣告失踪如何申请”的介绍,您看懂了吗?希望以上介绍的内容对您有帮助,当您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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