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女儿丈夫拒收
近日一位年轻妈妈与丈夫吵架后离家出走,临走前她委托摩的司机,把年幼女儿“快递”给丈夫,未料遭男方拒收,女方也“失联”了,摩的司机只好报警处理,小女婴的命运引来无数读者牵挂。事情有了新的进展,女婴妈妈表示将尽快从吉林赶回大连,把孩子接到身边。这么小的孩子放在公安机关也不是个办法,按照程序,民警于29日晚6点40分把女婴送到大连市社会福利院照料。
据摩的江师傅说,他曾多次联系张琦,但她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后来,好不容易有人接了,张琦却说自己已经回到了吉林老家。大家质疑为什么敢把孩子交给摩的司机?张琦解释道,平时常坐江师傅的车,觉得江师傅人还不错,所以才敢托付给他,她主观上也没有抛弃孩子的故意,可她万没想到男方会拒收孩子。张琦与丈夫感情不和,当时不想和他继续生活了,回老家前才想出如此办法把孩子送到爸爸手里。
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张琦与丈夫感情不和,当时不想和他继续生活了,回老家前才想出如此办法把孩子送到爸爸手里。那这种行为构不构成遗弃罪呢?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结合法律解释,我们得知,文中父母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但是在此我们要说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答疑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