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30年没办结婚证欲与情人登记结婚
家住南宁市良庆区的骆女士说,她和丈夫奚某是1987年结婚,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儿子,目前两个儿子都已经结婚,也都各自有了孩子,一家人过得也算和美。
随着五象新区的开发,骆女士家也被列入开发范围,家里的房和地都列入了拆迁和征收的范围,并且已经获得了一部分补偿款,家里经济状况也好了起来。有钱了,丈夫奚某开始有了“新追求”:他在外面找了个“女朋友”,经常住到“女朋友”家里。虽然丈夫有了“外遇”,但骆女士整日忙着帮儿子儿媳带小孩,顶多只在丈夫回来时争吵几句,也无可奈何。
然而,奚某却不想维持现状。奚某认为,他和骆女士两人以前没办过结婚登记,既然没有登记结婚,那么两人过了这么多年,只能算是凑合在一起过日子,不算夫妻。奚某还认为,既然没登记,自己就是未婚的,可以跟情人登记结婚。奚某还通知骆女士,他要和情人登记结婚,要求骆女士尽快搬走,他要和情人住到家里来。“我们结婚30年,都已经当爷爷奶奶了,而且又没离婚,他怎么能跟别人登记结婚呢?”骆女士听到丈夫的要求,又气又怕,不知如何是好。想想自己手上确实没有结婚证,他们夫妻俩的婚姻到底算不算数?
法院审理:事实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法官查看了骆女士的户口簿,上面明确登记奚某为户主,而骆女士与户主的关系为夫妻关系。骆女士和丈夫奚某的情况,属于婚姻法当中的“事实婚姻”,即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也是合法婚姻,也受法律保护。就算奚某想要另行结婚,也必须先与骆女士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清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奚某蒙骗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外情人登记结婚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刑法中的“重婚罪”。
律师说法: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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