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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呢

婚姻案例          2017-04-13 阅读: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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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家庭矛盾导致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秦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于2011年1月17日起诉离婚,同年2月15日因其未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后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和好未果。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2011)沭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临沭县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曹界前村委证明一份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部分本院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李某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后李某起诉离婚,本院按撤诉处理后,李某仍未能与原告共同生活,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依法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双方夫妻财产,对本案家庭财产部分本院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双方夫妻财产,因此,法院对本案家庭财产部分不予处理。

以上就是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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