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流落街头不愿回家

调度员郭天玲给翟老太太买来豆浆和包子
中国青年网讯,上周六上午10点多,在郑州市49路公交终点站调度室内,90多岁的翟老太太正在吃包子喝豆浆。由于年纪大了,这一顿饭吃了快一个小时。“他让我睡马路上呢。”提起出走的原因,老太太眼中含泪。老家长垣的她,老伴儿走得早,她一个人拉扯几个孩子长大,“一个儿子四个女儿”。如今孩子都长大成人了,儿子还在郑州开了个厂,老人的生活却似乎没能跟着好起来。据翟老太太讲,她在儿子家住了一段时间,不管是孙子还是儿媳都对他显出了不耐烦的情绪。当天上午,儿子开车把她放到了路边,她没地儿去,就随便坐上了一辆公交车。在棉纺路嵩山路站,49路车长宋宗元见老人行动不便,就问她要去哪儿,“她说,“你们把我拉到哪儿是哪儿吧。”没法儿,宋宗元只好把她拉到了终点站。在调度室内,不管调度员郭天玲如何询问,老太太就是不说儿子的联系方式和住址,见状,其他人也纷纷说,“老人年龄大了,可能跟家里人闹了点矛盾,等老人情绪稳定了再多跟她聊吧。”由于老人不提供联系方式,郭天玲只好报了警,询问是否有人在找老太太。警方查询发现没人报失。随后,辖区嵩山路派出所的民警将老人接走,暂时先送到了救助站。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尊老是我国公民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宪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保障。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都互有扶养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互有扶养义务。另外,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对于事实上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也应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得拒绝扶养。但扶养人因天灾人祸,自己收入过低等原因,无能力扶养,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属拒绝扶养。
对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无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构成犯罪,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