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债2500万自杀
和自己结婚的人,名字是假的;不单如此,妻子还用高息诱饵等手段,偷偷向亲友、同事借款2000多万元用于经营地下钱庄。妻子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自杀后,这部分债务需要丈夫偿还吗?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该案,最终认定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015年8月30日,何明接到电话,说妻子在珠海某酒店自杀身亡了!在自杀现场妻子留给他一份遗书,上面写道“对不起,你这么辛苦工作赚的钱全被我骗走,害你现在身无分文,家不成家;害你到处被人追债”。
在办理妻子后事中何明发现,原来与自己生活一年多的妻子真名不叫曹洁,而是叫罗云,且妻子之前已离过一次婚,并生有一女,妻子自杀前除了给自己留下遗书,同样也留了一份遗书给其前夫,里面写到“我恨你抛弃了我,我一定要威(争气)给你看”。
何明介绍,他1987年出生,经营红木家私生意,刚认识做护士的罗云时,她便以“曹洁”的名字及身份与自己交往,2014年1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当时两人筹办婚礼期间发生的一件事一直让何明不能释怀。摆酒的当天,女方家长亲戚没一人来参加。事后他就此事问过妻子,但她却找了些理由敷衍过去。结婚之后,妻子便多次以借钱帮助朋友为理由借钱,对此何明并没有多想,前前后后借出了300多万元,但之后却没见所谓的“朋友”还过钱。其间何明也见过罗云的女儿几次,但罗云谎称是她侄女。
据死者生前所在医院的同事介绍,在同事眼中,“曹洁”是个“有背景”、“经济雄厚”且大方的人,无论谁需要帮忙,她总是很乐意伸出援手。有次,一位同事结婚,知道“曹洁”家中有多辆豪车,便想向其借车作为婚车使用,“曹洁”二话没说,便把家中的豪车借给同事,还不收取费用。从事护士工作期间,“曹洁”跟亲朋同事透露,她的父亲是台山市某局局长,现在正在与某家医院合作开发新药品,经常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愿意以高利息跟他们借钱。亲朋同事见她住别墅,开豪车,平时打扮又是珠光宝气,加之其又有正当职业,断然不会欺骗自己,且她又承诺给付高息,不少人便心动将钱借给“曹洁”。借钱的一些人也曾想过“她会不会借了钱还不上呢?”,但只要你让她还钱,她也很爽快,第二天便把本钱还给你,还把利息一并结了。大家似乎对“曹洁”是个“富婆”、有能力偿还借款这点深信不疑,一来二去,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且数额越来越高,截至“曹洁”自杀前,她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人民币。
某一天,何明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妻子的舅父任强,这位舅父与其素不相识。舅父要求他偿还妻子生前的借款,一审法院判决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人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驳回任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来源:凤凰网)
非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无还债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