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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其亲属举债,债务真实性如何认定

婚姻案例          2017-04-20 阅读: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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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向其亲属举债

2016年,田某将独子陈某和陈某前妻刘某诉至法院,称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子陈某每月都开口向原告借钱,总计7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已经成家立业,父母对其已经没有抚养义务,因此,陈某每次向田某借钱,田某均要求陈某向其出具借据,同时,因该借据系陈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故田某主张7万元借款应由陈某和刘某共同偿还。陈某认可从母亲田某处拿过钱补贴家用,但是称现在没有收入,所以没钱还母亲。刘某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称陈某整天不工作,无收入来源,从未给家里添过一碗一筷,且其在与刘某的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无夫妻共同债务,与本案的陈述矛盾。

法院审理:应对债务真实性进一步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均称,7万元借款是多次小额借款累计的总和,每次借款都是现金交付,交付现金时没有他人在场,而涉案借条是陈某在与刘某婚姻出现矛盾时给原告补写的。并且在“背对背”向原、被告询问的形式下,田某与陈某对于涉案债务的借款时间段及借款数额等相关陈述存在矛盾。基于田某、陈某与刘某之间的利益冲突,陈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刘某承担债务的结论,田某仍应当就其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举证。在田某仅有借据,不能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债务真实存在,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向其亲属举债债务真实性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本案原告田某和被告陈某为母子,关系特殊,且争议发生之时陈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仅凭一张后补的借据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故在举证分配上,原告理应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况且本案中田某与其子在借款事实的关键点上存在陈述矛盾,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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