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000元分手费女子被前男友凌辱
中国网讯:2016年12月27日,小秦在王某马巷的租住处留下一张字条,写明“我要走了”,因“双方不合适”,她明确提出分手。次日凌晨,不甘心结束恋情的王某,为了见女友“最后一面”,便约她来住处“谈判”。但是,双方见面后,王某越想越气,便把小秦带往旁边一间空房内,并就掐住她的脖子,揪头发、扇耳光。这位前男友捆绑殴打小秦的理由,简直让人啼笑皆非,他当面向小秦索要3000元分手费!不给就不放她走。
心有不甘的王某,一边殴打小秦,一边向她索要3000元“分手费”,还持剪刀威胁她,逼她拿出“分手费”。秦某因害怕而试图逃跑,却被王某拦住,并用电吹风的电线对她进行捆绑和殴打,整个过程持续了约7个小时。最终,小秦被王某带至暂住处,并将3000元“分手费”给了他。拿到“分手费”后,王某平离开现场。被绑次日,秦某报警,翔安警方介入调查,并锁定嫌疑人王某,而此时的王某已畏罪潜逃。
今年4月5日,翔安警方发现王某平出现在云南后,立即奔赴云南实施抓捕,在当地警方配合下,王某平最终落网。4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平被押解回厦门。
分手费受法律保护吗
情侣分手,因分手费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那么,究竟什么是分手费?分手时一方凭什么要求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是否有法可依?
分手,即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会由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配生诸多财产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男女双方分手时,无疑会对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等进行分割处理。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但分手费并没有法律的单独规定,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不能强行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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