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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逃避赡养义务假离婚 母亲怒而起诉

婚姻资讯          2017-05-02 阅读: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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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逃避赡养义务假离婚

俗话说“养儿防老”,可山东省胶州市胶东街道村民窦大娘却为养老的事情犯了愁,她的儿子张某为逃避赡养义务,竟自导自演了一场假离婚闹剧,以离婚为借口将财产全部转移到妻子名下,窦大娘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不孝子告上了法庭。近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张某每月支付窦大娘赡养费300元,并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百善孝为先,为何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却成了大家口中的“白眼狼”?事情还要从青岛市胶东机场拆迁说起。窦大娘居住的村庄在拆迁范围内,窦大娘就房屋拆迁和土地征迁的问题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分歧,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自此两家断了联系。窦大娘认为,自己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养育3个子女长大成家,现如今自己疾病缠身,自己在最需要儿女照顾的时候,儿子儿媳却因为拆迁的事情再也没有上过门。窦大娘希望子女们能给自己一点赡养费,两个女儿都答应了,唯独长子张某以自己是无房、无车、无存款的“三无青年”为由拒付赡养费。窦大娘一气之下将长子告上法庭,称张某为了不养老和媳妇假离婚,要求张某按时交付赡养费。

胶州市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在窦大娘起诉的前一个月“刚好”和媳妇协议离婚。张某称自己把用拆迁款买的房子、汽车等所有财产都给了媳妇,现在自己每月收入2200元,还要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自己每月就依靠200元度日,张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从这些异常的地方看来,这完全是张某为躲避赡养义务而上演的一场假离婚。

为挽回母子间的亲情,日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解。窦大娘不愿再难为儿子,主动将赡养费从每月1300元降低到300元,张某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多去母亲身边尽孝,双方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来源: 人民法院报)

法律拿他怎么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5、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乌鸦反哺,羔羊跪乳。动物尚知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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