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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约定婚前财产共有,离婚时婚前财产约定能撤吗?

婚姻案例          2017-05-12 阅读: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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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共有,妻子诉讼要求房产份额

张某与马某于2010年相识,并于2011登记结婚。2012年,张某将婚前自己投资购买、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但是好景不长,2013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并经调解没有好转。2014年,马某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并主张前述房屋50%份额。张某据理力争,称该房屋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

法院判决:财产共有约定有效,判决丈夫折价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虽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

律师说法:离婚时婚前财产约定能撤吗?

该案中,张某与马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但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虽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所以,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婚后约定婚前财产共有,离婚时婚前财产约定能撤吗?”案例的相关介绍,如果夫妻之间存在针对婚前财产归属的相关约定,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辨析协议风险,避免因盲目协议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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