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李雅雯(2000年12月2日出生)。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心胸狭窄,经常因生活琐事口出脏话,而且被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育,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同居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和睦相处,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有恢复可能的,故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法院为何判决不准离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本案中,因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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