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儿遇难才知非亲生
网易新闻讯:48岁的汪全富和45岁的程梅仙都出生在开化农村,1995年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虽有小摩擦但日子过得还顺。1997年,大女儿出生。迫于生计,汪全富外出打工,夫妇俩长期两地分居。两人经常吵架,关系渐渐冷淡。
2007年小女儿汪雨出生。此前,当地已经有程梅仙与同村人汪成功关系暧昧的传言。之后,暧昧传言在当地更是闹得沸沸扬扬,因为愤怒也因为坊间舆论的压力,2011年,汪全富最终选择与程梅仙协议离婚,大女儿和自己生活,小女儿汪雨随母亲程梅仙生活。
离婚后的程梅仙带着小女儿嫁给了56岁的汪成功。
去年6月30日,10岁的汪雨从住处走失。当地立即组织警力在小女孩家附近及可能去的地方进行地毯式搜索,同时,很多群众也一起帮忙寻找,自发地在社交媒体上发起寻找汪雨的帖子,但孩子一直没有下落。
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一条下水道内发现了孩子的尸体。经鉴定,确认该尸体就是失踪女孩汪雨,而她的生物学父母竟是程梅仙及其现任丈夫汪成功,与汪全富不存在血缘关系。
一想到前妻不仅对自己不忠,就连小女儿竟然也不是自己亲生的,汪全富越想越气,一怒之下将程梅仙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这些年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梅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女,侵害了汪全富的人格尊严;尤其是汪雨不幸死亡后,经过公安部门的尸体鉴定,汪全富才得知汪雨不是其亲生女儿,这对汪全富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基于此,该院酌定由程梅仙赔偿汪全富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万元。
起诉索赔是否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由此可知,在得知孩子非亲生后,当事人请求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该案件当事人除了可以索赔抚养费赔偿外,还可对其前期的婚内不忠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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