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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出轨26岁小姨子 私人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资讯          2017-05-18 阅读: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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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出轨26岁小姨子

齐鲁台网讯:住在昏暗的出租屋,忍受夜晚的冷孤独,老石的人生,已经彻底被颠覆,有句话叫,宝宝心里苦宝宝说不出。可大老爷们老石,实在是忍不了,拉着记者直诉苦:俺们的故事,一开始就是错!错!错!

泰安市民老石: 最开始我和她在一起的生活,应该就是我错了。她那时候在我家,给我看孩子。 有一次我喝酒喝多了,反正就犯了这么点错误。那时候用QQ,还没有微信,她家是种菜的,有很多农药,喷的很多农药瓶,我怕她出事,实在是没办法,我和前妻协议离婚。我不离婚,她就不乐意,非得死不行。没办法我就离了婚。

从2012年就跟我在一起,每一个礼拜五礼拜六,只要她有时间,就回来, 和我在一起。……我今年36岁,她今年26岁,我比她大十岁。因为她,我付出了所有全部。可是我怎么也没想到,最后是这样一个结局!我拿手机一看,她那时候和别人谈恋爱呢。而且和别人见了面,我都不知道……你要这样对待我了, 我为什么不把钱要回来呢?我不可能为了12万要她的命吧。 我家有老有小。

记者: 12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泰安市民老石:我们俩也没明着细算在一起那么多年让谁也不能(细算)。

说话间,老石拿出协议书,里面的条款不难读,这都是么啊?终生有效?蓝颜知己?女方一月来两次?还有法律效力?听着!法律的尊严,不能这样来亵渎!这种协议书,就像小孩过家家,拿到哪里也不算数,老石倒是不在乎,无效就无效吧,俺手里还有欠条书!

私人协议是否有效

从合同法的自由原则来看私人之间也可签订协议合同,但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此事件来看虽然老石与其小姨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的,但显然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尊重社会公德。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合同内容损害公共利益的无效。此处的“公共利益”应理解为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道德)两个方面,合称“公序良俗”。显然老石与小姨子的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他们之间的私人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估计是老石在心里默念的最多的一句话,但是如果您能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资讯专业律师,或许就能少一些悔不当初多一些淡定从容。法邦网的专业婚姻律师将为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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