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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两次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什么

婚姻案例     上海婚姻律师丁静     2017-05-30 阅读: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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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告两次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吴某,现年3周岁。原告曾于2012年10月9日起诉被告离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曾于2012年10月9日起诉被告离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经本院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坚持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吴某现年3周岁,其一直随被告生活并由爷爷奶奶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法院判决婚生子吴某随被告吴某某一起生活。

以上就是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什么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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