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被告因吵打均同意离婚
原告任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6日生育一女徐某泽。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徐某泽。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婚生女随原告一起生活,因为孩子现在才28个月,不能没有母亲的照顾,且女孩长大后随父亲一起生活不方便,所以,我要求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份证据(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均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出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亦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与其一起生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考虑孩子尚年幼,且多数时间是由其母亲照顾,本院认为婚生女徐某泽以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宜。
律师说法:有经济来源方一定有权抚养子女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徐某泽出生至今,多数时间由被告照顾,母女间已经建立起较深厚的感情,且徐某泽尚年幼(现年28个月),离不开母亲的抚育。虽然被告没有工作,原告有经济收入,但是原告并不能证明其有经济收入就可利于子女的成长。故法院认为婚生女徐某泽以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宜。
以上就是原被告因吵打均同意离婚,有经济来源方未必有权抚养子女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