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疯狂追求大妈
中国青年网:陈阿姨今年52岁,儿子还在读书,与前夫离婚后,她就一个人租住在大学城公租房。闲来无事,经常跟姐妹们打打麻将,消遣娱乐。
几个月前,她在打牌时识了一位姓邢的男子,60岁,也是离婚独居。牌桌上,老邢总是有一搭没一搭地找她说话,双方聊的比较投机。随着了解的深入,陈阿姨发现了他有很多恶习,并且无正当收入,脾气还暴躁,前妻就是因为家暴与他离婚,自己的娃儿也不怎么搭理他。
考虑到双方性格确实不合,陈阿姨明确拒绝了老邢的追求,但他不甘心,非常执着,经常跑到家门口堵陈阿姨。近日,老邢更是做出了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举动。
5月28日早上,陈阿姨买菜回来,一开门,看到老邢坐在床上,对她笑嘻嘻,陈阿姨非常震惊,“你怎么进来的,偷得我的钥匙?”,她责问道。但转念一想,钥匙都是贴身保管,并没有离开过自己,老邢不可能偷偷拿去配新的。
看到陈阿姨焦急的样子,老邢指了指厨房窗户,淡定说道,“从那里翻进来的”。怎么可能,这是24楼,爬窗户进来?陈阿姨不免有些疑问,继续追问下,老邢才道出了实情。原来,她家厨房与隔壁邻居的厨房只有一墙之隔,各自厨房的窗户相距不到一米,中间还有下水管道。老邢敲开了邻居家的门,谎称住在隔壁,忘了带钥匙,借厨房窗户翻出去,抱着下水管道,再钻进陈阿姨家里。
这下,陈阿姨感到事态严重了,赶忙报警求助。沙区110民警赶到现场时,自知理亏的老邢早已经不见了踪影,“他就是从这里爬进来的,太吓人了”,说起这件不可思议的事,陈阿姨仍心有余悸,不自觉抽泣起来。

民警安慰陈阿姨情绪,然后,提醒隔壁的邻居,不要随便让陌生人借用窗户,万一发生严重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鉴于老邢翻窗进来,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讨好接近陈阿姨,追求爱情,对人身财产安全并未造成直接损失,于是,民警拨通了老邢的电话,批评其危险行为,严正指出感情是双方自愿的事,即使勉强在一起,也不会幸福。经过民警一番劝说,老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认真考虑与陈阿姨的事情,以后绝不再冲动做傻事。
穷追不舍是干涉他人婚姻吗
那么法律上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有哪些?性骚扰又该怎样界定呢?法邦网小编将为您就本次事件带来解读: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
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针对此次事件来看,邢大爷的行为其实算不上性骚扰,但是他的行为确实欠妥。考虑到他的主观上是为了讨好陈阿姨,并未对其人身和财产够成威胁,所以也不构成相应的犯罪。法邦网也想提示各位: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话请您及时的联系法邦网,届时将有专业律师为您竭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