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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丈夫十年家暴 微信可以作为家暴证据吗

婚姻资讯          2017-06-06 阅读: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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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丈夫十年家暴

网易新闻讯:法庭上,厦门一位妻子说:遭遇丈夫10年“家暴”10年“家暴”!10年“家暴”!丈夫却矢口否认说“没有”然后,这招厉害咯:妻子亮出了微信记录!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官司。女方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还亮出了与丈夫之间的微信记录,证明自己确实屡遭丈夫的打骂

“打了十年越打越重!”

“哪对夫妻没动过手?”

“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

 “有想过我是谁?”

“打你是我的错”

……

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小薇(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

微信可以作为家暴证据吗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5亿多,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此可以看出微信是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来使用的,但是也是相应的要求的。以上就是法邦网对于此次热点事件的解读,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请您咨询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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