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来30万彩礼
小梅(化名)和男朋友结婚前,父母要男方家来30万彩礼。因为两家都是农村的,30万对当地人来说,一笔巨大的数字。可父母就是要30万,说到时候会全额让女儿拿回去,少一分也不能结婚。男方家无奈,只能东借西凑,勉强够了30万。结婚那天,小梅的父母给了小梅一张银行卡作为嫁妆。小梅当时也没有多想,以为父母讲彩礼全额存到这张卡里了。可结婚后,小梅去取钱的时候,取款机上显示的数字惊呆了小梅,只有6666。小梅打电话问父母,父母却说,彩礼钱要留给儿子读书,娶媳妇用。小梅心里来气,和父母吵了起来,可父母却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给你这点已经不错了,我们辛辛苦苦养你那么大,还不止花了30万呢!
小梅听了这话,火冒三丈,质问父母:你们养女儿是用来卖的吗?以后你们生病了谁来管你们?仅仅儿子吗?父母不说话,小梅挂了电话,越想越气,可心里还是恨不起父母,只是觉得委屈难过。
法律对彩礼是如何规定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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