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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儿媳纷纷消失不见 竟是携款潜逃双双私奔

婚姻资讯          2017-06-20 阅读: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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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儿媳家庭存款纷纷消失不见

31岁的吴大刚和28岁的吴丹丹是亲兄妹,老家湖北,各有家室。吴丹丹和王刚的女儿,已经5岁了。老吴夫妻在温岭打工已经多年,算是扎下根了。儿女在当地也没什么好工作,三年前,老吴让他们两家都到温岭来,“这边厂矿多,工作好找,工资也开得高。”全家人一起住,也是老吴做的决定。一大家人一起生活,热闹,孩子有玩伴,大人有照应,生活开销也节省不少。只是生活有点不按常理出牌给了老吴意想不到的结果。吴大刚的妻子和吴丹丹的老公,也就是老吴的儿媳和女婿竟然在一个星期天双双消失不见,随之消息的还有两家的存款。“报警!”老吴夫妻,小吴兄妹,带着孩子进了城北派出所。听了小吴兄妹的陈述,民警拔通了王刚的电话。王刚承认和陈艳玲在一起,已经离开温岭到了温州。“我们是真心相爱的”,这是王刚和陈艳玲在和民警通话的近半小时时间里,说的最多的一句话。虽然心里有猜测,但得到警方的证实,老吴夫妻和小吴兄妹还是懵了,生活远比电视剧里演的还要狗血。“女儿这么小,需要爸爸,你快回来,我可以什么都不计较!”吴丹丹向王刚请求,看在女儿的面上,只要他回来,自己会既往不咎。但王刚说,开弓没有回头箭,自己不会回去的,让她带着孩子好好生活,“我对不起你,对不起孩子,但跟你一起生活,我感觉自己要死了。你就当我死了吧!”而陈艳玲表示和丈夫缘尽,不管民警怎么劝说,坚持不和吴大刚通电话。

既已缘尽就请放手了却烦心事

“就让他们遭受道德的谴责吧”,在民警的劝说下,见事情已经没有挽回余地,吴大刚安慰已哭成泪人的妹妹。兄妹两表示会通过司法途径办理离婚手续,彻底和对方作个了断。

既然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再强求也无济于事,不如就此放手放对方自由过自己想要的生活。可是老吴的女婿和儿媳不能就这么一走了之,还带走了家里的存款,二人这样走名不正言不顺,在外若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所以此举实非明智之举。

二人应与各自的伴侣办理离婚手续,合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是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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