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分居七年起诉离婚
原、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生育一女陈婉红。婚后发现被告陈某某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赌博,原告田某某多次规劝无果。现夫妻分居长达七年之久。七年之间,被告陈某某未支付女儿的教育、生活费用,未尽到父亲的责任,被告陈某某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的态度已超越做人底线,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陈某某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的,存在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提起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分居离婚需满足哪些条件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以是否分居断定能否离婚。分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具体说来,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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