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和儿媳双双消失不见
据台州晚报报道,31岁的吴某刚和28岁的吴某丹是亲兄妹,老家湖北,各有家室。吴某丹和王某的女儿,已经5岁了。老吴夫妻在温岭打工已经多年,算是扎下根了。儿女在当地也没什么好工作,三年前,老吴让他们两家都到温岭来,“这边厂矿多,工作好找,工资也开得高。”全家人一起住,也是老吴做的决定。一大家人一起生活,热闹,孩子有玩伴,大人有照应,生活开销也节省不少。只是生活有点不按常理出牌,吴某刚给陈某打电话,发现已经关机了,还收到了银行的短信,卡上的5万元钱被一次性取走了,这是夫妻两全部积蓄。这时,惊慌失措的吴某丹跑了进来,她丈夫王某也不见了,打电话死活不接,家里的一万七千元积蓄也被取走了。“报警!”老吴夫妻,小吴兄妹,带着孩子进了城北派出所。听了小吴兄妹的陈述,民警拔通了王某的电话。王某承认和陈某在一起,已经离开温岭到了温州。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一种方式是通过诉讼途径起诉离婚。首选,可以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离婚。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无法协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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