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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偷拿200元买玩具 母亲怒砸商家店铺

婚姻资讯          2017-06-22 阅读: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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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偷拿200元买玩具

中国青年网讯:6月16日19时许,一名30来岁的女士牵着她不满10岁的儿子来到红旗小学附近的一家玩具店门口,要求商家退还孩子购买游戏卡牌和文具盒的钱。

该女士称,孩子前后从钱包里悄悄拿走200多元,用来买赛尔号精灵决斗卡等玩具,并且是在同一家店内购买的。她认为商家此举不负责任,不应该怂恿小孩子购买昂贵的玩具,并要求退钱。

而商家表示,一个愿买,一个愿卖,都是公平交易,孩子不在我家消费,也会另选其他家购买,根本不存在怂不怂恿。其次,自己并不知晓是小孩悄悄拿钱买的,在她印象中,该小孩只有当天上午来消费了94块钱,并没有消费200多元。况且售卖出去的赛尔号精灵决斗卡等玩具都被拆开了,无法进行二次销售,于是拒绝该女士退钱的要求。

据目击者透露,该女士见商家始终坚持不退货,愤怒之下,顺势将游戏卡牌摔在地上,又当着众人的面用棍子抽打了小孩几下。似乎并没有解气,又拎起商家的木凳子摔了个稀巴烂。这下惹怒了商家,双方争执不下,僵持了近1个小时,随后该女士报了警。

最终,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家长赔付商家一张木凳。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过,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儿子偷拿200元买玩具 母亲怒砸商家店铺”的内容介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对于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法律上的空白。对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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