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协议设债权,夫妻财产分割起纠纷
陈某与王某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2013年12月18日在高陵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内容为:“一、王某、陈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一女儿王倩雯(15岁)随母亲陈某生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叁仟元整(3000元),支付到孩子十八周岁,男方王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需提前与女方陈某联系;三、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男方王某给女方陈某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于2016年12月3日前付清;四、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个人名下由个人自己承担;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另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王某于2008年购买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及于2012年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天朗御湖房屋一套。王某到期后并未履行约定,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叁拾万元整。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判决履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2013年12月18日在高陵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法院认为,王某有义务向陈某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人民币300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可以设立债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陈某与王某双方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然,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是可以约定设立新的债权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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