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寻找未果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9年3月2日在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3月4日生育长子何某,2011年1月18日生育次子何某某。被告在生育长子后,经常夜不归宿,眼里根本没有原告及子女。2011年1月被告在生育次子后,离家出走,原告寻找未果,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了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共结连理。本案中,2011年1月次子何某某出生后不久,被告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外出后,原告寻找未果,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被告在其次子出生后不久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虽然其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夫妻关系看似已经名存实亡。但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外出后,原告寻找未果,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因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以上就是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寻找未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相关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