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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请求分割保险金 哪些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案例          2017-06-23 阅读:307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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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后起诉请求分割保险金

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结婚。2013年10月26日,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6月28日,被告再次起诉离婚,同年8月6日,经判决准许离婚。原告不服判决,于同年9月11日提起上诉。同年12月11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在离婚诉讼中,由于离婚财产分割不清,被告私自转移隐匿婚内财产。现原告起诉追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以共同财产支出、其独立掌控的其名下82个月的各项保险金76670元。

法院判决:被告剧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婚姻存续期间其个人账户上的住房金、养老金两项金额总额的1/2给付原告魏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2014年1月至10月被告工资明细单复印件,欲证明被告按月交纳各项保险金的情况。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没有法律规定医保、失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该两项交纳费用只能用于被告个人生病住院的医疗报销和失业生活保障,不具有可期待利益,因此,对此两项金额,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院对被告养老金、住房金两项为共同财产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哪些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知,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离婚后起诉请求分割保险金 哪些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介绍,了解了那些保险金是共同财产后,我们还要了解分割保险金需满足的条件,具体问题,您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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