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夫妻存续期间,公司分年度向骆某授予股票期权
高某与骆某于2004年12月缔结婚姻关系,婚后无子女。骆某于婚后以其名义购买了价值190万元的房屋一处,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尚有三十四万元的贷款余额未还。骆某于2007年起在远洋公司工作,该公司分年度向骆某授予股票期权,现被授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二万股,行权股价为5.66港元。骆某在宏源公司的资产账户资金中的股票、资金总资产额为183 193.66元。骆某于2010年4月21日及27日分别从其所有的账户中转出资金五万元和二十三万元,该款项系用以归还其之前向其母亲所借的款项。至此,骆某名下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20 717.45元。经查明,2008年,高某的父亲因病重送去的五万元治疗费。
高某以其与骆某结婚后共同购买房产,骆某的母亲与其关系较差,其父亲患重疾去世,骆某仅赠与五万元医药费,且未参加葬礼,其与骆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骆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判决:股票期权归骆某所有,给予高某相应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骆某离婚;原告高某与被告骆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原告高某所有,该房屋对应的贷款三十四万元由原告高某偿还,原告高某给付被告骆某该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七十八万元;被告骆某持有的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归被告骆某所有,被告骆某给付原告高某港币24 880元;被告骆某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号对应的总资产归被告骆某所有,被告骆某给付原告高某人民币91 596.83元;被告骆某其他账户中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归被告骆某所有,被告骆某给付原告高某人民币10 358.73元;被告骆某给付原告高某人民币十四万元。
三、律师说法:一方婚内取得的单位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即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而无论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从股票期权的性质上来看,股票期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对员工进行的激励、奖励制度,员工行权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股票期权具有一种工资、奖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亦明确规定,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一般视为工资薪金所得。综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单位取得的股票期权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员工在其工作单位被授予股票期权,因股票期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对员工进行的激励、奖励制度,当员工行权后,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具有一种工资、奖金的性质,故其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因此,公司员工的配偶因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公司员工获得的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故应归公司员工所有,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同时,应向其配偶支付一定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