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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判决后,可否进行变更?

婚姻案例     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     2017-06-23 阅读: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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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王某离婚时获得儿子抚养权,后发生意外

20XX年法院判决高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高XX归母亲王某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高某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王某常拿高XX出气,打骂他。2001年,王某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高某见王某已无力抚养高XX,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王某不同意。2002年,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院判决: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变更了抚养权

20XX年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高某与王某的孩子高XX由高某抚养

三、律师说法:特殊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可进行变更

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实际情况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王某因发生车祸,无力继续抚养儿子,鉴于实际情况,并为了更好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高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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