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起诉离婚并共同承担债务
原、被告于200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8月9日生育长子李某甲(曾用名李某锐);于2012年1月14日生育长女李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6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分居至今近两年,被告仍不尽家庭及抚养子女义务。
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婚生两名子女由其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被告承担;婚后共同财产归长子李某甲所有,共同债务11300.00元共同偿还。
法院判决:准予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共同债务113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名子女,但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纠纷发生后未能妥善处理,致原告曾于2014年、2016年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再以与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被告不尽家庭及对子女抚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债务计11300.00元,应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当时人双方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原告起诉离婚并共同承担债务 离婚债务如何分割”的案情介绍,您明白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