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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债务归一方 原告起诉后需共同偿还

婚姻案例          2017-06-27 阅读: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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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协议离婚债务归一方

2014年3月,被告李某才雇请原告陈某理在其承包的杨柳水库做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到同年6月,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14年9月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李某才欠原告工资18000元,被告李某才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上载明:“欠条今欠到陈某理工资壹万捌仟圆整(18000.00)李某才2014年9月1号”。2015年2月18日,原告找被告催收欠款时,与被告帅某艳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用车辆做抵押后,不管两被告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欠款与被告帅某艳无关,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李某才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原告便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请求处理。

被告李某才与被告帅某艳于2014年3月26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2日在醴陵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男方事业中所形成的债务及纠纷相关一切问题与女方无关,由男方一律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才、帅某艳共同向原告陈某理清偿所欠工资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帅某艳认为李某才于2013年所承包的株洲杨柳水库工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包的工程,因原告陈某理自2014年3月至6月为被告李某才提供劳务,且双方于2014年9月1日进行结算,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帅某艳辩称其与被告李某才已于2015年3月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作了约定,因两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处理对原告不能对抗第三人,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原夫妻间的协议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此仅系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以上就是“夫妻协议离婚债务归一方 原告起诉后需共同偿还”的案情介绍,您看懂了吗?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替另一方偿还了共同债务,可在偿还之后进行追偿,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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