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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移居香港 发现重婚后起诉

婚姻案例          2017-06-29 阅读: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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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结婚后移居香港

原告陈某与蔡谅德于××××年××月××日在天津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告和蔡谅德分别于1981年、1979年移居香港,现为香港居民,蔡谅德于2012年7月25日病故于香港,原告和子女为蔡谅德举行葬礼,并安葬于香港。××××年××月原告得知,蔡谅德与一女子在大陆再次登记结婚,经查被告与蔡谅德于1992年6月14日在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原告与蔡谅德自××××年登记结婚建立夫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蔡谅德在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领取结婚证,构成重婚。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蔡谅德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杜某与蔡谅德于1992年6月14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与蔡谅德于××××年××月××日在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办事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该证据的出具部门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婚姻登记处,系国家规定负责婚姻登记的机关,且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其后出具的《公证书》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虽证明蔡谅德与其结婚登记时曾声明当时未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但该声明为蔡谅德个人声明,香港婚姻登记处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亦仅证明蔡谅德在香港未曾办理结婚登记。而原告与蔡谅德在天津市和平区进行结婚登记时为××××年,被告与蔡谅德的结婚登记时间为1992年,受当时的科技条件所限,天津市民政局无法查实蔡谅德是否曾在天津其他区域曾进行婚姻登记或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故被告与蔡谅德取得结婚证,故被告与蔡谅德缔结之婚姻为无效婚姻。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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