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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婚约未结婚 原告起诉返还彩礼

婚姻案例          2017-06-29 阅读:297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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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达成婚约未结婚

原告与被告李某1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达成婚约。后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李某1、李某2、严某某和被告亲友婚姻彩礼款。原告周某五次向原告及亲属给付婚姻彩礼款共计60000.00元。其中原告第一次去被告家给付被告李某21000.00元、订婚给付被告李某130000.00元、看家给付被告李某2、严某某5500.00元、报日子给付500.00元、婚礼给付三被告及亲属共计23000.00元。另被告提出已向原告返还10000.00元,被告仅认可返还8000.00元。原、被告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8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姻彩礼款600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1、李某2、严某某返还原告周某某婚姻彩礼款416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某给付原告李某1、李某2、严某某婚姻彩礼款共计60000.00元,被告已返还8000.00元,应予抵减。故原告周某某实际支付被告李某1、李某2、严某某婚姻彩礼款52000.00元。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8个月,酌情确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给付婚姻彩礼款的80%,即被告李某1、李某2、严某某应返还原告周某某婚姻彩礼款41600.00元。

律师说法: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也就是说,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返还数额并不等同于彩礼全额。具体返还多少,应由法院酌情决定。

法院在进行数额认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是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大小、当地风俗**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

以上就是“达成婚约未结婚 原告起诉返还彩礼”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虽然返还彩礼有法可依,但是,并不能只是简单返还而已,具体问题,您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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