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持假身份证结婚被撤销
2009年3月,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某1经人介绍后相识谈婚。2009年4月,原告所在村社发放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金,该补偿金按人头为单位发放。原告为多领取一份土地补偿金,于同年4月27日持假身份证、户口本与被告杨某某1前往甘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持有的假身份证中,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11月10日。在婚前检查时,被告杨某某1被检测出患有“乙肝”,经婚检部门征求原、被告意见,双方均愿意领取结婚证后,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原告及家人称自己办理结婚证时所持有的身份证、户口本是假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核实,原告的实际年龄为21岁,出生日期为1988年11月10日,所持有假证年龄为23岁,出生日期为1986年11月10日。2010年4月13日,张掖市甘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以“邓某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该登记为无效婚姻登记”为由收回了邓某已领取的结婚证二本。
在原、被告谈婚期间,按照当地习俗,双方进行了“递换手”、“小看家”、“大看家”、“订婚”仪式。在2009年3月18日“递换手”时,原告家给被告杨某某1礼金400元。2009年3月28日“小看家”时,给杨某某1礼金600元。2009年4月8日,被告到原告家里合并进行了“大看家”与“订婚”仪式,原告亲戚给被告杨某某1端红包1800元,被告家又给原告家返还600元,并通过介绍人给彩礼14000元、金项链一条。现原告以杨某某1明知自己身患传染性疾病且实际年龄比原告大,却故意隐瞒,致使原告给付被告巨额彩礼,双方没有完成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9670元。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2、张某某返还原告邓某彩礼5600元及2226元的金项链一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后没有同居的,原则上全额返还彩礼。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为达到其他目的,有意给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户口本,导致已领取的结婚证被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婚姻登记无效,致使女方虽领取了结婚证却无法领略到婚姻的幸福,还要接受男方提出退婚的现实,如果全额返还彩礼,对女方显然不公平;且原告邓某为多领取一份土地补偿金,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持假户口本、身份证与被告杨某某1领取结婚证,视婚姻为儿戏,视法律威严于不顾,既贻害了自己,又耽误了她人,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酌情在14000元的范围内返还5600元。原告在诉状中称“在检查身体时方知女方身患乙型肝炎,女方比男方大二岁之多”,本院认为,乙肝的病毒携带者不应受到歧视。“乙肝”并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在医学水平不断进步的当今社会,该疾病并非不可治愈。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误解主要是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并且在婚检时,原告邓成已知被告情况,而不是被告杨某某1故意隐瞒。在双方谈婚时,原告就知道女方的年龄,而是原告自己隐瞒年龄,导致婚姻登记无效。故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原告应正视现实,诚信做人,公道做事。
律师说法:彩礼和互赠礼物如何区分
一般来说,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当事人通过婚姻介绍人即媒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500元以上的金钱,大量衣物或首饰等贵重物品属于实际意义的彩礼,而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由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500元以下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认门、确定结婚日期时的请客招待费用等不属于实际意义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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