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协议离婚,共同财产认定起纠纷
徐某(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哥哥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 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徐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徐某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1997年夏天以后,王某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年7月,徐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徐某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
法院判决:婚前继承财产个人所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在1994年5月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1999年7月,徐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法院认为,徐某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徐某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妻子婚前继承财产夫妻共有吗?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徐某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徐某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王某无权分割。
另外,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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