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突然变弟妹前公公怒打人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原来阿玲与阿才的儿子阿宇属于事实夫妻,两人已经在老家河南办理了酒席,但没有办理结婚证。2015年,阿玲和阿宇一起到南安水头准备接手阿宇父亲阿才经营的玉器店。可几个月后,两人私下口头协议离婚,但都没有告诉两边的家人。阿才又回了河南老家,自然被一直被蒙在鼓里。前几天,阿才从河南回到水头,收到了一份寄给阿玲的快递,打开一看却差点被气晕,里面竟然是阿玲与自己的亲弟弟阿多的结婚证。阿玲从阿才的儿媳变成弟妹!!!阿才气得快疯掉,于是去质问阿玲,才发现自己的弟弟竟然真的跟自己的儿媳结婚了,而且自己竟然什么都不知道。阿才的弟弟阿多今年40多岁,也在水头开玉器店,并有妻室,后来却跟阿玲谈起了“感情”,妻子发现其出轨后,跟其离婚。

儿媳忽然变弟妹,这狗血的剧情只有电视里才有如此复杂的关系,相信大家只在书里见过,现实中还是第一次看到,为了帮大家理清关系,特意制作了一张关系图。得知内幕后的阿才气不打一处来,于是叫人一起去打阿玲。当天,民警对两人进行了劝导,俩人都表示愿意私下和解。
儿媳变弟妹虽有悖清理但不违反法律
突然之间儿媳变成弟妹换谁可能都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吧,可是从文中的描述来看,阿玲从阿才的儿媳变为弟妹这一过程并未违反法律。阿玲与阿宇虽然在老家办了酒席,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法律承认合法夫妻。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阿玲和阿宇属于1994年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二人并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所以二人协议离婚时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随后阿玲与已经离婚的阿多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纵使阿才有多不情愿,这已成了不争的事实,也没有违反法律,而且感情的事本就不可以勉强,当爱已成往事,不如痛快放手各自去追寻真爱,倒比貌合神离的维持已经没有存在意义的婚姻来的明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