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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一方不旅行抚养义务 当事人起诉变更抚养权

婚姻案例          2017-07-06 阅读: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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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抚养权一方不旅行抚养义务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件,××××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孙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丙。后因原、被告常为琐事吵闹,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感情,于2014年6月19日经盱眙县河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儿孙某丙随孙某甲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对孙某丙的抚养义务。2014年10月30日,被告孙某甲在法院作谈话笔录同意变更孙某丙由原告孟某抚养,每月给付350元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现请求判令原、被告长女孙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撤回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法院判决: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甲同居期间所生一女孙悦随原告孟某生活,被告孙某甲自2014年11月份起每月给付孙悦生活费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至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首先由生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判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原告请求女儿孙某丙随其生活,被告给付抚育费,被告亦表示同意,且孙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育费标准,被告同意按照350元每月给付生活费,符合目前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本院予以确认,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以后如生活水平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或另行诉讼调整。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一开始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原告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以上就是”抚养权一方不旅行抚养义务 当事人起诉变更抚养权“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在审判实际中,抚养费、抚养权的判决并不会因是否为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如果有什么具体问题,您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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