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保姆与雇主同居生子后嫁予他人
1983年原告之母王某经人介绍在被告家做保姆照顾被告父母,(2002年后被告父母相继去世)。1994年原告之母王某不再给被告家做保姆。王某在被告家做保姆期间与被告同居,1992年3月18日生一非婚子(樊某)。
××××年××月××日原告之母王某与付方俊结婚,1993年10月27日双方在西安市新城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登记申请书子女安排一栏中写明“无子女”。在审查处理结果有关单位调解意见一栏中写明“结婚三年至今没孩子,父母有意见,没办法,只有离婚,才能解脱”。
原告之母王某与付方俊离婚后1995年10月与现任丈夫樊森华再婚。再查,1998年6月2日原告之母王某在向西安市公安局申报原告户口时写明“因孩子一生下来,医生只填了母亲的姓名,其它什么都没填。至于在出生证上为什么不填前夫付的姓,因为孩子不是前夫所生,没有认识樊森华之前孩子还小,随我的姓,叫王智浩,和樊结婚后,樊某这名字是我后补填在出生证上面的。这孩子既不是前夫所生,也不是现在的丈夫所生,是我婚前带来的孩子(私生子)”。
法院审理期间,2010年2月11日原告樊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2010年7月20日被告刘某拒绝做亲子鉴定。2010年8月4日原告向法院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五位证人进行调查,经法院调查,证人证明,“樊某的奶奶(被告之母)经常给娃买东西吃,樊某和刘某站在一起一看就知道了,院子人都知道孩子是刘某的。孩子在刘某家吃饭,吃到小学毕业,樊某上幼儿园的时候刘某的母亲背孩子上学、放学。被告刘某1992年3月至2009年2月平均每月工资为982.4元。
现原告诉称,17年来,被告从不尽他一个当父亲的义务与责任,我母亲多次找他,谈我的生活费问题,而他一直躲避不谈,是我母亲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艰辛带着我生活至今。现面临高昂的学费和日益飞涨的物价,我实在无法生活和上学。故要求被告支付17年抚养费163200元(每月8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樊某抚养费60098.4元。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是在当时与被告未发生抚养费纠纷时原告母亲王某所写的原告出身情况真实可信。综上,根据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的证人证言足以排除第三人付方俊为非婚生子原告生父的事实,应推定为被告是原告生父,推定原告要求其父刘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自1992年3月至2009年2月平均每月工资为982.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根据上述“意见”规定,被告刘某自1992年3月至2009年2月按每月平均收入30%给付原告樊某17年抚养费60098.4元为宜。
律师说法: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新婚依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子女生父中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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