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案件一审未判离
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曾两次流产,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开始分居。2013年8月,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判决驳回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称,被告的离婚诉求被驳回后,原告为挽回夫妻感情作出诸多努力,但无济于事。被告不断发短信给原告要求离婚,现原告已无信心再做争取,愿意结束这段婚姻,因被告在禁诉期内无法起诉,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2013年7月15日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开始分居。之后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现原告亦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故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什么是离婚案件的禁诉期
离婚案件的禁诉期有两个,一是只有男方一方不得起诉离婚的期限,二是被驳回或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再次起诉的期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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