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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在深圳工作与被告分居 与第三者生两子后起诉离婚

婚姻案例          2017-07-13 阅读: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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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因在深圳工作与被告分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6年冬按农村风俗过门,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5月8日生男孩王某丁,1990年1月26日生女孩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乙均已成家独立生活。1991年12月20日生女孩王某丙,王某丙现为在校大学生。1997年原、被告在隆回县三阁司镇温塘村2组修建了一座四垛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原告有一辆车号为粤B×××××雅阁牌轿车,原告陈述与她人在隆回县城方大桂花城购买了一块地皮。2006年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来由于原告常年在深圳做事,被告在家,这样原告与第三者往来并有2个小孩。2007年9月被告患有尿毒症,原、被告的儿女及原告出钱给被告进行治疗。2014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开生活至今。现原告诉称,二人婚后基本不在一起生活,原告长期在深圳做事,只有过年及清明节才回家。2011年10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长达近30年之久,且已育有3个儿女,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原、被告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原、被告完全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讼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事实婚姻如何补办结婚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但是,1994年2月1日后的事实婚姻,法院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当事人想要办理离婚,往往无法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为此,特意为您介绍如何补办结婚登记。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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