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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半年 离婚需赔偿被告精神损失

婚姻案例          2017-07-13 阅读: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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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半年

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1月8日,原、被告在老君殿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3年10月22日到2004年8月24日,原告先后生育长子马双双(身体残疾、自理能力差)、长女马丽丽(在家)、次女马奔奔(西安打工)、三女马秀秀(上小学六年级),四个孩子均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15年6月起离家出走开始与他人同居半年,于2015年12月14日被被告及原告家属寻回。2016年正月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身体有青紫、红肿受伤情形。2016年正月27日,原告再次离家出走,于2016年4月提起离婚之诉,于2016年5月31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并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拓某赔偿被告马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称因被打后于2016年农历正月底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一年有余,前次离婚诉讼,原告撤诉后,双方亦未能和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已无和好的希望,足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他人一起同居生活半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义务,给被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被告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辩称主张要求赔偿,应予部分支持。结合原、被告的劳动能力、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当地生活水平等案情实际,以3000元为宜,被告主张的1万元不予全部支持。

律师说法: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原告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半年 离婚需赔偿被告精神损失”的相关案情介绍,您看懂了吗?精神损害赔偿更多时候只是象征意义的赔偿,具体数额很多时候都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确定,没有统一适用的计算公式,对此,如果您想要争取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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