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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而离婚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婚姻案例     哈尔滨婚姻律师朱艳茹     2017-07-14 阅读: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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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因第三者离婚被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相识时间短,性格不合,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日渐破裂,原告诉至法院与被告离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被告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一女,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不同意离婚。经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被告的离婚请求,确认了被告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实,被告是过错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5296元。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经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田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确认了被告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实,被告是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王某赔偿田某各项损失65296元,并驳回了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第三者而离婚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婚姻关系的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仍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那么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婚姻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遭到破坏的情况下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上就是对“因第三者而离婚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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