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事实婚姻缺乏了解起诉离婚
1987年,原告查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邓某相识,同年农历12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叫邓小全,××××年××月××日生育次子叫邓涛,现己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又因性格各异,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于2007年12月向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09年3月,原告再次向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英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不准原、被离婚。判决后至今,原告一直与他人同居,未与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查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又难以在ー起共同生活,本院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且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完全丧失,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知,感情破裂是法定离婚理由。那么,感情破裂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出了回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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