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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该怎么分

婚姻案例          2017-07-17 阅读: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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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7月份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双方经相互接触了解确立相恋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沟通不足,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从2013年11月27日一直分居至今。被告张某曾于2014年1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原告谢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仍未有任何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原告谢某婚前于2009年按揭购买的位于抚州市临川区巴黎丽都小区7栋一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4.39㎡,其中首付20%,按揭贷款80%,按揭贷款金额为184000元,期限为20年,从2009年1月23日至2029年1月23日。现原告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每平方米增值200元计算增值价格。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房屋归原告谢某所有,原告针对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按揭款及相应增值部分一次性补偿被告张某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因此,应当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经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该房屋系按揭购买,并于婚后支付了部分按揭款,该房屋相应的按揭款及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按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计算,结合双方按揭贷款时间和金额,本院酌定原告谢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张某25000元。

律师说法: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怎么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就是“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该怎么分”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相关婚姻知识,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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